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包括非甲烷烃类、含氧有机物、含氮有机物、含硫有机物等,是形成臭氧和细颗粒物污染的重要前体物。为全面加强VOCs污染防治工作,提高管理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特制定本方案。
一、现状与形势
(1)VOCs排放对大气复合污染有重要影响
当前,我国以PM2.5和O₃为特征污染物的大气复合污染形势严峻。VOCs是导致O₃污染的重要前体物,同时,对二次PM2.5生成也具有重要影响。
监测数据表明,2013-2016年,第一批实施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74个城市浓度(日最大8小时平均浓度第90百分位数)上升10.8%;2016年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中,17.5%的城市O₃浓度超过国家二级标准;京津冀、长三角等重点区域2016年O₃浓度分别为172和159微克/立方米,超过或已接近国家二级标准。除重点区域外,山东、河南、成渝等地也呈加重态势。
VOCs转化生成的二次有机气溶胶(SOA)是PM2.5的重要组分。研究表明,我国东部地区PM2.5组分中有机气溶胶(OA)所占比例达20%以上,其中SOA占OA比例可达50%左右。VOCs排放还会导致大气氧化性增强,促进二次PM2.5的生成。
此外,部分VOCs具有毒性,对当地居民人体健康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部分VOCs会产生恶臭,对生产环境和当地居民生活造成一定影响。
(2)我国VOCs排放量大、来源复杂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以来,全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NOx)、烟粉尘排放控制取得明显进展,但VOCs排放量仍呈增长趋势,对大气环境影响日益突出。
在人为源VOCs排放构成中,工业源、交通源、生活源、农业源分别占43%、28%、15%、14%,来源广泛,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各个领域。工业源中,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和包装印刷是主要排放行业,占排放量的70%左右;交通源中,排放量90%以上来自于机动车排放和油品储运销过程。从排放途径来看,含VOCs产品的使用和消费过程排放量较大,占人为源VOCs排放量的30%以上。
(3)全面加强VOCs污染防治具备一定基础
近年来,我国加强VOCs来源、影响和控制技术等基础研究,初步建立区域和部分行业排放清单,基本阐明重点区域VOCs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机理,研发储备一批VOCs污染控制技术。有关部门出台系列排放标准和政策措施,发布实施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储油库、汽油运输、加油站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印发石化行业VOCs综合整治方案。在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行业试点征收VOCs排污费,对涂料开征消费税。一些重点地区加强VOCs管理基础能力建设,北京、上海、浙江等东部省(市)组织开展VOCs排放摸底调查和监测工作,近10个省份初步建立本地VOCs排放清单,出台化工、制药、汽车制造、印刷、家具等行业地方排放标准。这些工作的开展为“十三五”深入推进VOCs污染防治奠定了一定基础。
二、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重点地区和重点行业为主要控制对象,以削减活性强VOCs组分为着力点,以全面实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为抓手,以强化基础能力建设和加强政策支持为保障,通过采取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全过程防控措施,全面加强VOCs污染防治,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和产业绿色转型发展。
(2)基本思路
1.强化重点地区VOCs减排。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珠三角、成渝、武汉及其周边、辽宁中部、陕西关中、长株潭等区域是我国大气复合污染较重的地区,涉及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广东、湖北、湖南、重庆、四川、陕西等16个省(市),这些地区也是我国人为源VOCs的高排放区,排放量占全国总量的70%左右。“十三五”期间,将上述地区作为全国VOCs污染防治的重点地区(以下简称为重点地区)。
2.强化活性强VOCs组分减排。VOCs种类繁多,各种物质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活性差异较大。各地应重点加大对O₃和PM2.5生成贡献较大的VOCs组分减排,建立精细化管控体系。活性强的组分包括芳香烃、烯烃、炔烃、醛类、酮类等。各地应结合本地O₃生成来源分析、产业结构特征、排放来源等,提出本地VOCs控制的重点因子和重点行业,实施有针对性的减排措施。……
3.强化VOCs与NOx协同减排。考虑到O₃生成受VOCs和NOx一次排放的协同作用,“十三五”期间必须强化VOCs与NOx协同减排。各地应结合本地O₃污染形成和来源特征,加强VOCs和NOx排放对O₃生成的敏感性分析,建立O₃生成等浓度曲线,明确O₃污染的主控因子,并充分考虑PM2.5污染控制对NOx的减排需求,确定适宜于本地的VOCs与NOx减排比例。考虑到我国重点地区O3生成基本属于VOCs控制型,原则上,重点地区VOCs削减比例不宜低于NOx削减比例,同时兼顾不同区域PM2.5的控制要求,“十三五”期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VOCs和NOx的减排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1左右,长三角和珠三角区域VOCs减排比例应超过NOx减排比例。
4.强化新增污染物排放控制。进一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重点地区要严格限制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高VOCs排放建设项目。新建涉VOCs排放的建设项目,实行区域内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新建项目要强化源头控制,使用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与处理,减少污染排放。
5.强化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全面落实《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要求,加快VOCs排放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细化VOCs产生和排放环节无组织控制措施要求,建立企业自行监测、台账记录和定期报告制度,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提升管理精细化水平。
(3)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面建立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的VOCs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实施重点工业行业排污许可制,在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推进VOCs排放总量控制,全国排放总量下降10%以上。通过与NOx等污染物的协同控制,O₃污染加重趋势得到遏制,PM2.5污染状况持续改善。
三、主要任务
(1)加快实施工业源VOCs污染防治
“十三五”期间,全国重点推进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VOCs污染防治,地方可依据产业结构特点,因地制宜推进电子信息、制鞋、纺织印染、木材加工等行业VOCs治理工作。
1.石油和化工行业达标排放治理。
全面推进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农药、医药、合成树脂、橡胶和塑料制品制造等化工行业,新型煤化工等VOCs治理。加强精细化管理,实施排污许可制,通过源头预防、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等综合措施,推动行业改造升级,实现达标排放。到2020年,石油炼制、石油化工行业VOCs排放量减少40%以上;农药、医药、合成树脂、橡胶和塑料制品制造等化工行业VOCs排放量减少30%以上。
推广低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和产品。以减少苯、甲苯、二甲苯、二甲基甲酰胺等溶剂和助剂的使用为重点,实施原料替代。农药行业要加快替代轻芳烃等溶剂,大力推广水基化类溶剂,严格控制有机溶剂使用。医药行业鼓励企业使用低VOCs含量或低反应活性的溶剂、溶媒,大力发展清洁、高效的绿色环保产品。橡胶行业推广使用新型偶联剂、黏合剂等产品,推广使用石蜡油等全面替代普通芳烃油、煤焦油等助剂。
优化生产工艺过程。采取密闭生产工艺,推广使用无泄漏、低泄漏设备。石化行业加快实施油气回收技术改造;农药行业加快水相法合成、生物酶法拆分等技术开发推广;医药行业实施生物酶合成法部分替代化学合成法;橡胶行业推广采用串联法混炼工艺;合成树脂行业推广采用密闭脱气掺混工艺。
全面推进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企业要建立LDAR管理制度及信息管理平台并落实排污许可证定期报告和信息公开要求,健全LDAR检测规范,持续推进LDAR工作。重点加强搅拌器、泵、压缩机等动密封点,及低点倒淋、取样口、高点放空、液位计、仪表连接件等静密封点的泄漏管理。
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优先采用压力罐、低温罐、高效密封的浮顶罐,拱顶罐应安装顶空联通置换油气回收装置,苯、甲苯、二甲苯等有毒有害物质需在浮顶罐基础上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等处理措施。有机液体装卸必须采取全密闭、下部装载、液下装载等方式,汽油、航空汽油、石脑油、煤油等高挥发性有机液体和苯、甲苯、二甲苯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装卸过程采取高效油气回收措施,并配备具有油气回收接口的车船。
强化废水处理系统等逸散废气收集治理。废水集输、储存、处理处置过程中的集水井(池)、调节池、隔油池、气浮池、浓缩池等高浓度VOCs的逸散环节应采用密闭收集措施,并采取回收利用措施,难以利用的应安装高效治理设施;在生化池、沉淀池等低浓度VOCs的逸散环节需采用密闭工艺,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禁止稀释排放。
加强有组织工艺废气治理。工艺驰放气、酸性水罐工艺尾气等含高浓度VOCs的工艺废气优先回收利用,对难以利用的,应送火炬系统,或采用催化焚烧、热力焚烧等销毁措施。氧化尾气、重整催化剂再生尾气等含低浓度VOCs的工艺废气需采用催化焚烧、热力焚烧等销毁措施。
加强非正常工况排放控制。在确保安全前提下,非正常工况排放的有机废气应送火炬系统处理,禁止熄灭火炬长明灯。其他非正常工况下的有机废气应采用溶剂吸收、碱洗等安全处理措施,尽可能减少VOCs的直接排放。制定开停车、检维修、生产异常等非正常工况的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措施。企业的开停车、检维修等计划性操作应在实施前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实施过程中加强环境监管,事后进行评估;非计划性操作应严格控制污染,杜绝事故性排放,事后及时评估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企业应做好检维修记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开非正常工况相关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2.工业涂装VOCs综合整治
重点推进集装箱、汽车、家具、船舶、工程机械、钢结构、卷材等制造行业工业涂装VOCs排放控制;除上述行业外,重点地区还应加强其他交通设备、电子、家用电器制造等其他行业表面涂装VOCs排放控制。到2020年,全国工业涂装VOCs排放量减少20%以上,重点地区减少30%以上。
①集装箱制造行业。在整箱打砂、箱内涂装、箱外涂装、底架涂装和木地板涂装等工序全面使用水性涂料替代溶剂型涂料,到2017年底前,替代比例达到100%。
②汽车制造行业。推进整车制造、改装汽车制造、汽车零部件制造等领域VOCs排放控制。
③家具制造行业。重点针对木质家具等大力推广使用水性、紫外光固化等低挥发性涂料,到2020年底前,替代比例达到60%以上;全面使用水性胶黏剂,到2020年底前,替代比例达到100%。在平面板式木质家具制造领域,推广使用自动喷涂或辊涂等先进工艺技术。加强废气分类收集与处理,有机废气收集效率不低于80%,对喷漆、烘干废气要采取焚烧等末端治理措施。通过上述措施,木质家具制造企业VOCs综合去除率达到50%以上。
④船舶制造行业。……
⑤工程机械制造行业。……
⑥钢结构制造行业。……
⑦卷材制造行业。……
3.包装印刷行业VOCs综合整治…..
4.其他工业行业VOCs综合治理
各地应结合本地产业结构特征和VOCs治理重点,因地制宜选择其他工业行业开展VOCs治理。
(2)深入推进交通源VOCs污染防治
统筹推进机动车排放控制和油品储运销油气回收治理,全面加强交通源VOCs治理。
①机动车VOCs综合治理
以汽油车尾气排放和蒸发排放控制为重点,推进机动车VOCs减排。一是实施更严格的新车排放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全国实施轻型汽油车第五阶段排放标准。自2019年7月1日起,全国实施轻型汽油车第六阶段排放标准,引入车载油气回收技术(ORVR),显著降低蒸发排放;同时,全国实施摩托车第四阶段排放标准。二是强化在用车排放控制。严格实施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淘汰到期的老旧轻型汽油车和摩托车,重点地区通过缩短摩托车使用年限标准等,基本淘汰2009年底前注册登记的摩托车;强化在用车检测/维修制度,重点地区推行轻型汽油车燃油蒸发检测,确保活性炭罐正常运转。三是全面提升燃油品质。加快实施国六汽油标准,显著降低烯烃、芳烃含量和夏季蒸汽压。四是加强环保监管。定期开展对新车生产一致性、在用车符合性、在用车环保检验、油品质量等环保监管,实施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全国联网,加快引入道路遥感等简易快速识别技术。四是逐步加强城市路网设计的合理性,强化城市交通管理,减少机动车使用频率和怠速时间,推广绿色出行方式和文明驾车习惯。
②油品储运销油气回收治理……
(3)有序开展生活源VOCs污染防治
为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重点地区除完成重点工程外,还应加强建筑装饰、汽修、干洗、餐饮等生活源VOCs治理,同时结合民用散煤清洁化治理、秸秆禁烧等工作,减少民用散煤和生物质燃烧的VOCs排放。
①建筑装饰行业VOCs综合治理。倡导绿色装修,推广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建筑涂料、木器涂料、胶黏剂等产品。按照《室内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要求,严格控制装饰材料市场准入,逐步淘汰溶剂型涂料和胶黏剂。转下页